2007年3月25日星期日

一起离奇的案件

来源:2003年02月13日《南方周末》方舟子

  这是一起真正的案件,在法庭上打了4年官司。该案发生在美国著名的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下称威大),主角是一个华人生物学家,名叫姚雪彪。姚于1995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2月,姚雪彪到威大生理系担任助理教授。


  姚博士实验室楼道的对面是同系另一位助理教授埃德文·查普曼的实验室。那一年的下半年,查普曼实验室在用细菌生产重组蛋白质,但是在实验过程中不断出现意外。有几次,仪器的温度不知被谁调得很高,或者培养皿中被倒入漂白剂、盐,使样品失去了活性。还有几次,他们发现试管、烧瓶上的标签被调换。他们怀疑有人在搞破坏,于是在试管和烧瓶上做暗号,结果证明的确有人在偷偷调换标签。

  查普曼向系主任和学校警察局报告了破坏事件。为了找出究竟是谁在搞破坏,警察局在11月下旬协助查普曼秘密安装了两架摄像机。一架装在楼道,一架装在两个实验室共用的一个仪器室,那里放着一台用来培养细菌的振荡器。当时查普曼实验室正在用细菌生产蛋白质,经常要用到这台振荡器。买这台机器的钱部分来自姚实验室的创始基金,部分由系里的共用基金出,虽然贴着“姚实验室”的标签,但属于两个实验室公用。

  1998年12月5日(星期六),查普曼查看了仪器室摄像机摄下的一盘录像带。录像带纪录的是4日中午到5日中午这段时间的情况。录像带显示:在4日下午4点—6点这段时间,查普曼的3名学生放了些试管在振荡器上,准备让细菌隔夜生长。7点过后,姚雪彪出现在仪器室,拿起查普曼的学生放在振荡器上的两个试管看了看又放回去。5日上午6点,一名查普曼的学生来到仪器室取走了试管(他后来作证说,是把试管中的细菌转到烧瓶中以便继续培养),然后拿了4个大烧瓶回来放在振荡器上。这时候查普曼没有把录像带继续看下去。他虽然并不怀疑姚在搞破坏,却搞不清楚他究竟在干什么,因此决定留下这盘录像带供以后研究。由于每架摄像机只有两盘录像带供轮流使用,在第二天(6日),仪器室的另一盘录像带摄完后,查普曼没有查看其内容,就让它回头重新拍摄,导致5日中午之后的那一段时间没有纪录。这个失误使得案情变得有点复杂。

  7日(星期一),查普曼再次查看4日—5日的那盘录像带,看了一会,没能发现什么特别情况,觉得没有必要保留,就在下午5点左右把它装进摄像机中供拍摄。大约过了一小时,学生来向他报告用细菌生产蛋白质的检验结果。结果表明,又有人搞了破坏,不同烧瓶中生产不同蛋白质的两种菌株被人混合在一起,因此不是分别得到两种蛋白质,而是两种蛋白质的混合液,没法用于实验。查普曼意识到4日—5日那盘录像带中,他没看的后面部分一定纪录了破坏场面,立即把它从摄像机中取下来查看。果然,录像带显示在5日上午8点—9点之间,姚又来到仪器室,对普查曼学生的试管和烧瓶中的细菌培养液做了一番操作:把一个试管中的细菌与一个烧瓶中的细菌混合,然后又把两个烧瓶中的细菌进行混合。

  据此,查普曼向系主任报告姚雪彪破坏其实验工作,警方随后将姚逮捕,姚被收审。在检方决定放弃犯罪诉讼后,校方启动了将姚解雇的程序。1999年12月,威大“教员权利与义务委员会”就此案举行5天的听证会。姚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了听证会,并为自己辩护。

  姚解释说,他在5日上午到仪器室做自己的实验。虽然他承认,把查普曼实验室的烧瓶错当成自己的烧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对自己的烧瓶进行操作。然而他没法解释,为什么在查普曼的学生放上4个烧瓶之前,振荡器上没有任何烧瓶,姚的烧瓶从哪里突然出现的?他说那一天由于他的一位助手生病,再加上自己家里出了点事,心情不是很好,没有注意到此前振荡器上没有自己的烧瓶。他进而认为,是查普曼的一名学生想要陷害他,因为他曾拒绝雇佣这名学生。

  姚请圣地亚哥分校的丹·克利夫兰为自己辩护。克利夫兰是姚做博士后时的老板,他作证说姚是“诚实和正直”的人。不过他承认,如果像录像带上显示的那样,姚是在擅自操作别人的实验样品,那是值得关注的。但是他又认为,姚如果只是混合不同的培养液,不可能得出查普曼的学生所得到的检验结果。查普曼反驳说,如果姚不仅做了混合操作,而且调换了烧瓶上的标签(姚在做混合操作之前,拿着烧瓶短暂地离开了镜头),那么就会得到那样的结果。

  委员会一致认为姚的解释不合理,认定姚有意破坏查普曼的实验。委员会没能认定姚搞破坏的动机,但是提出了几种可能的解释。一个可能是姚嫉妒查普曼,或把查普曼当成潜在的竞争对手。另一个可能是姚认为振荡器是属于他的,曾向别人表示过对查普曼实验室使用“他的”振荡器感到不满,因此加以报复。另外,委员会也注意到姚当时在工作和家庭中都承受着压力,可能影响其心理健康。委员会建议学校董事会将姚解雇。

  董事会据此解雇了姚雪彪。姚向威斯康辛州巡回法庭起诉威大董事会,但巡回法庭裁决支持威大董事会的决定。随后姚上诉到威斯康辛州上诉法庭。姚的上诉理由是,一、录像带不能充当证据,因为5日下午以后的纪录已丢失了,而这段纪录本来可以证明他无罪;二、威大董事会忽视了姚的“专家证人”(即克利夫兰)的证词。上诉法庭认为:一、录像带虽不完整,但保存下来的部分足以证明姚在搞破坏;二、姚的“专家证人”是姚以前的老板,不是中立的证人。2002年6月27日,上诉法庭驳回姚的上诉。

  我不清楚姚博士是否会继续向威斯康辛最高法院上诉。我认为即使继续上诉,如果姚不能对其严重不利的证据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则难以改变败诉的命运。以上对此案的介绍,基本根据威斯康辛州上诉法庭的判决书。

  (判决书详见www.wisbar.org/res/capp/2002/01-21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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