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

女小偷遭保安强奸索赔20万

  备受关注的“好又多”超市保安强奸女小偷一案的民事诉讼近期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11月,一名潘姓女子在南京“好又多”超市偷了袜子被保安抓获,后保安科长刘某将该女带至自己住处,对其实施了强奸。此事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了解情况时得知,潘某在被强奸后,得了严重的性病而无钱医治,赵律师决定免费为其代理民事诉讼。赵律师认为,“好又多”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潘某损失。据此,在今年4月份,赵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为他的代理人向“好又多”超市索赔人民币20万元。

  “好又多”超市负责人认为,保安当时是将受害人带到他自己住处实施强奸行为的,是个人行为,“好又多”没有责任。南京法律界人士则对超市在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莫衷一是。

  被捉女小偷遭强奸

  2002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在宁打工的湖北女子潘某和好友王某,来到“好又多”超市秦淮店内购物。转了一会儿,潘某偷了货架上的袜子,塞在身上。当她们怀着侥幸心理准备走出超市大门时,防盗系统在一瞬间骤响,两个人当即被保安逮个正着。

  两名女子被带到超市3楼的安全科接受处理。由于王某正有身孕,保安就将其先放走了,并让她通知家人带钱来“赎人”。当时,处理两名女子的保安共有3人,其中一名是安全科的科长刘某。刘某叫孤身的潘某抱头跪下,并与另两名保安轮流扇潘某的耳光。10多分钟后,3人终于停住手。刘某威胁潘某说,拿出500元钱就放她回家,不然就将其送到派出所,说完就开始搜潘某的身,将她身上的25元钱悉数拿走。潘某乞求说,能不能还给她一点钱,不然的话,她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

  刘某闻听此言,顿时起了淫心。他引诱潘某说:“陪我回家睡觉,就给你50块钱!”心有余悸的潘某,一方面怕再次挨打,一方面想早点逃离这个地方,就在刘某的威逼利诱下,随刘某来到了他的暂住处。当晚8时,刘某对潘某实施了奸淫。事后,刘某还给了潘某36元钱。潘某逃出后立即报了警,警方在刘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据了解,刘某33岁,湖北黄陂县人。2001年底在南京“好又多”超市安全科谋了一份工作,很快就担任了科长一职。由于和妻子感情不和,刘某与同在该超市工作的一名女子认识后,不久就在超市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同居。而刘某强奸潘某的地方,就是刘某和金某的“爱巢”。去年11月15日,刘某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他被判有期徒刑3年。潘某后来又向刘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果。

  律师免费代理索赔案

  潘某的遭遇经媒体报道后,也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的关注。今年春节后,他们派人来宁和潘某取得联系,并准备对此事做深入的报道。为了使报道具有权威性,同时又由于此事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出于这个考虑,该栏目聘请了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运恒为栏目的法律顾问。

  通过央视的采访,赵运恒对潘某的遭遇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随着央视采访的深入,赵运恒对潘某的境遇非常同情,他决定免费做潘某的代理律师。

  赵运恒了解到,潘某在被刘某强奸后不久就得了性病,而且久治不愈。受害人潘某认为是刘某传染的,但刘某拒不承认,也不肯赔偿潘某的损失。潘某在向刘某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鉴定,法院表示只有通过医学上的“培养细胞的方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样的鉴定方式费用较大,潘某一时无法承担,所以鉴定就没有进行。据悉,性病至今仍然在折磨着潘某。

  赵运恒在分析了案情后,认为潘某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的伤害,“好又多”超市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他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好又多”向潘某道歉,并赔偿潘某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好又多”超市有责任?

  受害人潘某要告“好又多”超市,此事立即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好又多”超市在这起案件中到底该不该负责任?潘某告“好又多”超市,在法律上的依据何在?赵运恒律师认为,“好又多”的保安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对潘某实施非法的拘禁和罚款,保安实施的是职务行为,之后又对潘某进行强奸,导致潘某的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因此,在这起强奸案中,“好又多”是有责任的。

  南大法学院著名律师刑法专家张晓陵教授认为,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犯罪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比如,“好又多”的驾驶员在开车时出了车祸,这是“过失”犯罪,其所在的单位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而在潘某告“好又多”的事件里,保安是“故意”犯罪,与单位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好又多”不应该负责任。

  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华认为,由于“好又多”保安的强奸行为并不是发生在超市里,所以他不存在所谓的职务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由“好又多”负责。潘某被强奸和染上性病,和“好又多”没有关系。〔《法制新闻报道》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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