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5日星期日

“奥特曼”系列版权案

来源:2006年9月4日《中国新闻出版报》

近几年,“奥特曼”著作权在中国烽烟四起,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创作影视作品人物“奥特曼”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泰国采耀公司之间,围绕“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的诉讼案扑朔迷离,审而难结,涉案中国企业达几十家。

  圆谷制作公司方代理律师日前表示:广州中级法院将于2月21日召开预备庭,对该案中起关键作用的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的真伪性进行调查取证,3月13日正式开庭审理。

诉讼的核心是1976年合同的真伪。

  据介绍,这次广州的诉讼将针对最根本的1976年合同,广州中级法院将对1976年合同的真伪作出判决。虽然日本的法院在该国诉讼中已经认定这份1976年合同真实存在,但当时圆谷制作仅向日本法院出示了对1976年合同的复印件作出的鉴定。日本法院不认定圆谷制作提交的鉴定结果,却也未要求对合同原件作鉴定,仅通过对间接证据的主观推断,而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的,这在程序法上留下了疑问。最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奥特曼”诉讼,该案聚集了所有的相关权利人:圆谷制作、上海圆谷、辛波特、泰国采耀公司、广外锐视公司。中国法院将对此合同作出独立的判决。

  该律师表示,这份由泰国采耀公司提供的“奥特曼”版权转让合同一旦被判明真伪,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诉讼案中审而难结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奥特曼”,1966年在日本诞生,1993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热播。从2004年3月起,在中国的“奥特曼”系列诉讼拉开序幕,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及其在中国的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三地与“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泰国采耀公司相互起诉对方及其授权厂家及销售旧版奥特曼产品的商家。

  据介绍,泰国采耀公司的老板辛波特手里掌握着一份授权许可合同,他们称该合同是1976年与“奥特曼”的创始人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签订的。该合同中圆谷皋将当时又有的5部奥特曼旧版作品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了泰国采耀公司(到目前为止,圆谷制作公司所创作的“奥特曼”作品,包括该涉讼的5部旧版作品,已达40余部)。泰国采耀公司在该合同签订近20年后,也即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圆谷皋去世后不久的1995年拿出合同,宣称5部奥特曼旧版作品的财产权已全部转让,但圆谷制作公司表示1976年合同上圆谷皋的签名是伪造的,而且在合同上盖章的公司并不是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而是不具备授权资格的另外一个公司——非著作权人。因此,围绕这份合同,圆谷制作公司分别在日本和泰国起诉辛波特及泰国采耀公司伪造合同,要求判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圆谷制作公司称:为从泰国采耀公司讨得1976年合同,他们按对方要求先发了一个“因不知道合同的存在而给泰国采耀公司带来了麻烦”的道歉函,而最后得到的只是合同的复印件。因此其根据合同的复印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笔迹鉴定不能成为证据,反而其道歉函被用来印证合同的存在。日本法院虽判定“奥特曼”的著作权为圆谷公司所有,但也认定该合同真实存在。 (泰国的诉讼现在尚处于上诉阶段,最高法院目前还没做出终审判决。)

  圆谷制作公司认为:泰国采耀公司利用1976年合同,把这5部奥特曼在中国国内的权利授予广州锐视公司,于是在中国国内就发生了系列官司。圆谷制作公司承认:以“侵犯署名权”起诉销售广州锐视授权产品的北京燕莎百货公司及北京东安商场,意在搅乱广州锐视的销售网,从而使各商家对广州锐视授权产品持警戒态度。但这只针对不涉及著作权纠纷的经销商而没有针对泰国采耀公司和广州锐视公司,也没有直接针对1976年合同。

  广州中级法院将开庭审理合同真伪之前的诉讼,或有圆谷制作参加,或有广州锐视参加,牵涉到根本权利人的辛波特、泰国采耀公司和圆谷制作从没有在中国法院正面交锋过。

  在这种情形下,广外法院面临的问题将是非常严峻的。这是因为,面对日本的司法鉴定
专家根据合同的复印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笔迹鉴定和泰国的警察总署根据合同的原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笔迹鉴定,面对日本法院舍弃鉴定,而基于间接证据的主观推断来认定1976年合同真伪的程序法上的问题,确实会产生许多悬念。其次,就诉讼判决本身而言,如果中国法院作出“1976合同是伪造的”的判决,那和日本的判决将完全相反,就会发生“两个国家的法院对同一问题的判决完全相反”的现象。从这点来讲,如何判决“奥特曼”1976年合同会给中国的法官带来一定压力。如果这个诉讼解决了,围绕“奥特曼”的一系列诉讼将迎刃而解。因此,该案以外的其他案件现在均已中止审理。

  2000年9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上海豫园商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闹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同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对同一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对奥特曼形象享有著作权的侵权闹钟,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元。

  2002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广东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被告广东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杰克奥特曼”作品著作权的“天美时”超人闹钟,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2004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被告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2005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奥特曼”权属不明,长安商场不承担侵权责任。

  2005年6月15日,因销售“奥特曼”玩具,南京两家大型商场分别被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两家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玩具,并分别赔偿锐视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5518।5元和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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